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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物权法生效前房屋所有权如何认定)

沈展律师
沈展 律师

河南至展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案件, 行政纠纷, 公司事务,

《民法典》中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包括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定义,业主对共有部分的权利和义务。比如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指的就是业主对于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的管理和使用的权利,业主在转让房子的时候,也一并转让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本篇文章目录一览: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一条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二百七十三条 【业主对共有部分的权利和义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二百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道路、绿地等的权利归属】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五条 【车位、车库的归属】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用益物权包括哪几种类型?

1、土地承包经营权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宅基地使用权

4、地役权

5、自然资源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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