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财产保全仲裁裁决的保全费缴纳的标准是不超过一千元的就会按三十元一件来进行缴纳;而对于超过一千到十万元的一般就会按百分之一来进行缴纳;超过十万的就会按百分之零点五来进行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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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财产保全仲裁裁决的保全费缴纳的标准是怎么样的?
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理由包括哪些
合议庭经审查发现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
第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裁决的。没有仲裁协议,仲裁机构无管辖权,作出的裁决没有法律效力。
第二,仲裁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不论是涉外仲裁,是国内仲裁,对不属于仲裁协议范围或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事项进行裁决,裁决无效。仲裁机构裁决的事项部分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部分超过仲裁协议范围的,超过部分无效。
第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第四,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或系伪造的。
第五,仲裁裁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第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 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第七,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应当用裁定书形式,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不是撤销该仲裁裁决。裁定不予执行后,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并未消除,当事人可以就该纠纷重新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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