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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申请撤销劳动仲裁申请,怎么申请撤销劳动仲裁

沈展律师
沈展 律师

河南至展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案件, 行政纠纷, 公司事务,

当事人认为具有法定可以撤销的情形的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所在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其中包括了仲裁裁决适用的法律有错误、劳动仲裁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是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等情况都可以申请撤销,当劳动者对劳动仲裁的裁决不服时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后的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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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

对于终局裁决的救济途径——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1)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法规有错误;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院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枉法裁决行为的。

劳动仲裁裁决后回把双方证据给吗?

不同的证据,需要区别对待。

(一)一般来说,民事案件的当事人不能请求法院退回证据原件。

1、当事人到法院起诉,应当提供证据原件,法院判决后,原件由法院保存,向当事人出具判决书或者调解书。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判决书、调解书为准。

2、法院收取证据原件后,必须妥善保管并归档保存,不得将原件交由当事人。如果当事人确有需要,可以至法院调取复印件,由法院加盖验证章。

(二)但是,有些民事案件的证据,比如当事人持有的房产证、其他证件等,法院是不能收取的,应该在核对无异之后返还给当事人。

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当庭质证,核对之后,被法院认定为证明案件事实依据的都列在法院作出的判决书里面。法院给当事人的的判决书就已经对争议事项做出了处理。从一事不再理,和司法最终原则上来讲,为避免重复立案起诉法院必须收回证据原件。

这是法院办案的基本规定。证据原件法院要附卷存档,一般情况下不会退还当事人。但是当事人要求归还的和一些比较特殊的证据,比如房屋产权证,残疾证和职业的资格证等与当事人有密切关系的,要继续使用的证据要必须归还当事人。

对当事人要求归还的证据,当事人必须提供该证据的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注明原件被收回的情况。 如果当事人一方对判决不服上诉,一审法院会把所有案卷材料包括证据装在一本卷宗内提交给上级法院。当事人不用重新采集证据或者提供证据。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审查方式问题

(一)关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合议庭的组成问题。人民法院受理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后,首先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裁决有无法定撤销的情形,再依法作出撤销或驳回申请的裁定。由于法律对此类案件能否由审判员和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没有明文规定,各地做法不一。当前,随着审判组织改革的深化,各地法院组成合议庭的方式主要有二种:一种是由审判长和其他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另一种是由审判长和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从实际情况看,因一些陪审员不具备相应的法律专业知识,难以胜任此类案件的审查工作。同时,这类案件涉及到人民法院对仲裁的司法监督问题。根据现实情况和此类案件的特点,为慎重起见,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应由审判长和其他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而不宜有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查此类案件。

(二)关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的审查方式问题。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并严格区分国内仲裁裁决和涉外仲裁裁决,分别依照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及第七十条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予以审查。但由于法律对合议庭审查此类案件应采取何种方式进行并未明确,司法实践中对此认识也不尽一致。有一种观点认为,合议庭可以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对这类案件进行审查,即在审判长主持下,由合议庭成员共同对当事人提交的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所列举的申请撤销理由和相关证据逐一进行审查核实,并依此确定该仲裁裁决是否具有法定撤销情形。其理由是,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审查此类案件简便易行,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笔者认为,合议庭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审查此类案件,固然能够提高司法效率,但这种审理方式无法保障被申请人所享有的参与诉讼活动、质证和提出反证抗辩等诉讼权利。同时,合议庭采取这种审查方式有可能片面采信申请人的“一面之词”,而影响法院裁定的公正性和准确性。因此,合议庭不宜采用书面审理的方式审查此类案件。根据这类案件的特点,结合司法实践,笔者认为,合议庭审查此类案件,除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以外,宜采用公开开庭听证的方式进行。这里的“听证”,是指合议庭在开庭审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过程中,为了查清事实(仲裁裁决有无法定撤销情形),在审判长的主持下,充分听取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意见,并为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和提出反证抗辩提供机会的诉讼活动。在听证过程中,应先由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中存在的法定撤销情形,再由被申请人质证、提出反证抗辩,然后由法院确认证据真伪及其效力并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处理。合议庭对此类案件进行审查时,如果认为审理案件需要,可以通知仲裁庭派员参加听证活动。这样,既能增强人民法院对仲裁进行司法监督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促进仲裁活动健康发展,又能有效地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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