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执行中的执行异议规定是可以在执行过程当中提出执行异议。根据我们国家《民事诉讼法》第225条当中明确的规定的,如果是当事人或者是利害关系人认为在执行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可以提出书面的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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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执行中的执行异议规定是什么?
委托执行中的执行异议规定是可以在执行过程当中提出执行异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有异议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但这个执行异议程序会产生一些问题:
1、提出执行异议门槛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七条对提出执行异议的条件规定比较宽泛,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时只需提交书面异议申请,而不要求预交案件受理费或保证金。即使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也无须承担任何费用。
2、虚假执行异议行为法律风险低。部分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恶意串通,通过签订虚假合同、出具虚假收条等提起执行异议,以此抗拒执行,或拖延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对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处罚措施,但司法实践中,对证据不足的异议申请大多仅作驳回处理,对行为人予以处罚的较少。
3、被执行人参与听证率低。被执行人到场参加听证的仅6件,增加了查明事实的难度,案外人利用被执行人不到场质证来对抗法院审查,以达到拖延、规避执行的目的。一旦进入执行异议之诉程序,由于公告送达较多,案件审理周期长,增加了申请执行人的诉讼成本,也拖延了执行时间。
4、执行异议驳回率高。大部分执行异议案件因理由不成立而被驳回,一定程度上说明该程序存在被滥用情况。
民事诉讼裁定驳回起诉后再起诉的规定是什么?
法院在立案以后认为起诉不符合条件,接顶不再受理的,会做出驳回起诉的裁定。当事人可以就驳回起诉的裁定上诉或重新起诉。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的,如果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说明法院驳回起诉后还可以重新起诉。
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再审是对发生错误的判决、裁定的救济方式。如果驳回起诉裁定的原告符合起诉条件,因为法院的原因而错判,则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如果因为原告不符合起诉条件要求,驳回起诉裁定不属于错判,则在原告符合起诉条件后再次起诉的,法院应予受理。
在民事诉讼财产保全的范围是哪些
《民事诉讼法》第94条第1款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所谓限于请求的范围,是指被保全的财物的价额,应在利害关系人的权利请求或者诉讼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的财产范围之内,不应超过权利请求或诉讼请求的标的物的价额,二者在数额上应大致相等。限于请求的范围,也可以是利害关系人或诉讼当事对某项具体财物提出的保全申请,或者是诉讼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标的物,或者与本案的标的物有牵连的物品。诉讼保全的范围,在现实生活中尤为重要,如果申请人申请保全的范围超出请求的范围或者保全的财物与本案无关,那么,申请人应该承担由此而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有关赔偿责任,赔偿的范围应与造成的损失的范围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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