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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人不出庭作证会有什么后果?

沈展律师
沈展 律师

河南至展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案件, 行政纠纷, 公司事务,

公诉人或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对证人证言有疑议的,需要证人当庭作证。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参加庭审的,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10日以下的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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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后果是什么?

新的《刑事诉讼法》已经对证人的出庭作证进行了修改,《刑事诉讼法》第187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川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也就是说在证人必须到庭的情形下是可以强制证人到庭,否则可以进行司法处罚。

民事证据的基本属性是什么?

证据的基本属性就是证据的实体性和程序性。证据的实体性是指证据本身所具有的证明力的性质,它包含以下内容,证明案件实体上的证明力和案件程序上的证明力。在证据的实体性中证据应具有以下特点:客观性、关联性。证据实体中的内容合法性与来源的合法与否不应列入其内,如无效合同应列为定案的证据,作为证据的无效合同证明了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也是证明合同无效的证据,由此可以得出证据的实体合法与否不影响到证据作为定案证据的效力。证据的程序性是指证据具有能否成为定案证据的性质。

证据的程序性中证据应具有以下特点:

1、证据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

2、证据的来源不违反法律。这里要注意的是证据的来源也应划为实体上的和程序上的,如赌博之债的欠条的认定,在案件的审理中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是实体性和程序性兼有,而在对当事人的处罚则实体性的。鉴于此,我们可对赌博之债的欠条作如下认定:该欠条来源不具合法性,不能支持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这样认定我们可以避免将证据排除要案外,而又要根据该证据来审理案件。如此界定证据的基本性质,便能解决证据三性的不合理的问题,也更科学、更合理。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的种类有哪些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民事诉讼证据有以下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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