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销之诉针对生效判决是有效的,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对于第三人未参与诉讼而导致的不利效力,是可以通过撤销之诉来申请处理的,具体情况下包括判决、裁定以及调解书等法律效力的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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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销之诉针对生效判决有效吗?
第三人撤销之诉针对生效判决是有效的,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客体不仅包括法院做出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也包括仲裁机构的裁决书和调解书。只要实质上对第三人利益造成损害,无论是诉讼案件还是非诉案件的裁决,是针对确认之诉、给付之诉还是形成之诉,都可以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
第三人撤销之诉超过6个月怎么办?
第三人撤销之诉超过六个月向法院申请,法院会驳回起诉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撤销之诉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出,并应当提供存在下列情形的证据材料:
(一)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
(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
保险公司赔偿后可以向侵权人追偿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按该条规定,保险标的因第三者原因造成损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车辆损失赔偿后,可以向侵权责任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保险法司法解释四进上步明确规定,保险公司主张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追偿权,法院应当支持。但是,在保险公司行使追偿权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侵权责任追究行为合法有效的,不支持保险公司追偿请求。侵权第三者在保险公司追偿通知到达前已对被保险人作出赔偿,对保险公司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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