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民资格案件。申报失踪或申报死亡病例。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财产没有所有者的情况。确认调解协议案件。担保案件物权的实现。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为一审终审案件。民事诉讼中的小额索赔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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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合议庭审理的案件有哪些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以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1、选民资格案件;
2、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
3、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4、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5、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6、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七十八条 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以及:
1、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为一审终审。
2、判处死刑的案件,必须依法经过死刑复核程序核准后,判处死刑的裁判才能生效并交付执行。
3、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依照刑法规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必须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判决、裁定才能生效并交付执行。
4、民诉中的小额诉讼程序
独任审理民事案件的条件是什么?
独任审理民事案件的条件是:
1、基层人民法院及派出庭用简抄易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
2、特别程序(选民资格和重大疑难案件除外);
3、非讼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中的除权判决程序除外);
公示催告阶段、督促程序。
4、适用法院:基层法院及派出法庭。
5、适用简易程序审判简单民事案件,适用特别程序审判非重大、百疑难的非讼案件。
“调解优先”是现行司法解释所确立的对公司解散之诉案件的审理原则之一
这主要是考虑到股东人合性的重要性及其在遭受“创伤”时进行修补的必要性,以尽量维护公司的市场主体地位,保护交易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及各类债权、债务法律关系的稳定性。调解结果包括股东之间和解且原告撤诉,公司自然存续;或者原告股东退出公司,但公司继续存在;或者各方均同意公司解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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