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的审判的过程中拥有的权利是参加审判活动的权利,需要履行的职责包括审阅陪审案件的材料,参加案件的调查,参加合议庭的开庭审理案件或者案件的调解,参加案件评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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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理有什么权利?
有参加审判活动等权力;有履行审判职责等义务。
人民陪审员依照本法产生,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人民陪审员依法享有参加审判活动、独立发表意见、获得履职保障等权利。人民陪审员应当忠实履行审判职责,保守审判秘密,注重司法礼仪,维护司法形象。
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审判活动,受法律保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障人民陪审员履行审判职责。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法保障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十五条 人民陪审员到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期间,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阅所陪审案件的材料;
(二)参加案件调查;
(三)参加合议庭开庭审理案件或案件的调解;
(四)参加案件评议。
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适用有关诉讼法关于回避的规定。
人民陪审员执行职务,应当遵守审判工作纪律,保守秘密。
民事特别程序案件收费标准是多少?
民事特别程序案件不收诉讼费。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八条 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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