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第三人撤销之诉法律规定是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3款当中明确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3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情况之下,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这是属于第3人拥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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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第三人撤销之诉法律规定是什么?
民事第三人撤销之诉法律规定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三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第三人撤销之诉,即为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第三人撤销之诉并判共同共有怎么处理?
第三人撤销之诉并判共同共有应当是严格的按照生效的法律判决书来进行处理。如果对于这样的一种判决不满意的,可以采取上诉的方式解决。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设置目的是规制民事领域里的虚假诉讼现象,为权益受到侵害的案外人提供救济与保障。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非因自身原因没有参加到他人之间的审判程序,针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生效判决对其不利部分予以撤销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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