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销之诉他是第三人对一个已经产生了法律效力的民事案件具有独立的请求权来请求这个案件进行撤销诉讼,而审判监督程序,它就是一种再审的制度,第三人撤销之诉,他可能制裁的是一些在案件中存在着虚假诉讼的情况,而审判监督程序就刚好和他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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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审判监督程序有什么区别?
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再审申请制度、执行异议之诉,都是对虚假恶意诉讼进行多方面的规制,避免债务人通过虚假诉讼的执行或虚假诉讼侵犯第三人权益。但制度的当事人、适用阶段、程序等方面各有区别。但是审判监督程序,他的主体是检察院的相关工作人员,而且他并不是说原来的案件存在着虚假诉讼,具体不同体现在以下:
(一)第三人和共同诉讼当事人
1、诉讼标的不同
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诉讼标的是共同的,对诉讼标的态度一致,或共享权利、或共担义务。
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对诉讼标的持有全部权利,排除其他人的权利。
2、诉讼地位
必要的诉讼当事人:或共为原告、或共为被告,是原被告之间的争议;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既不为原告也不为被告,独立存在与原被告之外,可独立起诉
3、参加方式
必要的共同诉讼人:在原告起诉或被告被诉时,应一同参加或法院追加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法院不能主动追加。
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后执行异议是针对什么情况?
执行异议之诉涉及执行程序中,是对执行标的物有异议。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民事诉讼中,对法院判决裁定等生效的法律文件中所载标的物有异议,申请撤销。两种诉的申请阶段不同。
第三人撤销之诉即为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由该规定可知,能够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格当事人既包括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亦包括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同时,第三人撤销之诉这一制度的设立除了是赋予第三人在其因故未能参加诉讼而最终权利受损时的救济诉权,其目的还在于遏制近些年来屡见不鲜的虚假诉讼。在这些虚假诉讼中,原、被告常常通过骗取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来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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