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是不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是因非自身的原因不能参与庭审为了防治利益受到损害给出的一种保护制度,而股东和案件的本身并表示第三方的关系了,因此是不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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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可否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股东是不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公司股东对涉及公司承担债务的判决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因其与原案的处理结果并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并非原案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非因自身原因没有参加到他人之间的审判程序,针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生效裁决对其不利部分予以撤销的请求。
第三人撤销之诉用判决吗?
1、第三人撤销之诉用判决,当然了,如果说是符合我们国家驳回起诉的条件的情况之下,也是可以适用裁定驳回起诉。《民事诉讼法》时在第56条增加了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规定,在我国虚假诉讼案件频发,案外第三人权益屡遭侵犯的特殊背景下,赋予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侵犯其民事权益的相关裁判或调解书的权利,从制度层面加强了对案外第三人权益的救济。
2、相对于域外立法而言,我国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有着特殊的制度背景,但其在《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仅为一款,过于单一的立法设计无疑增加了制度适用的难度,相关程序规则的粗糙以及多种救济程序并存的混乱局面决定了现有制度存在相当大的完善空间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理依据主要有三点:
1、对判决效力扩张负面影响的矫正;
2、对当事人主义缺陷的弥补;
3、对第三人权利保障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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