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制度可以也进行调解,但是从这几年的案例中来看,一般来说都是法院进行撤销原来的判决文书或者是变更原来的判决文书或者是驳回第3人撤销基础的申请,目前没有发现有进行调解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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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销之诉是否能调解
可以调解,但是就近两年的司法实务情况来看,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大多数法院仅仅判决撤销原裁判,作出改变裁判的极为少见,更是没有发现调解结案的情况。
《民诉司法解释》第300条的规定,对第三人撤销或部分撤销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请求,人民法院经审理,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请求成立且确认其民事权利的主张全部或部分成立的,改变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错误部分;
(二)请求成立,但确认其全部或部分民事权利的主张不成立,或者未提出确认其民事权利请求的,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错误部分;
(三)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明确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处理方式,但对第三人撤销之诉是否能够适用调解结案并未作出明确规定,这使目前司法实践出现无所适从的局面。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再审能一起提吗?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再审可以一起提,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再审没有直接关系,两者区别包括:
1、启动两者程序的主体不同。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两种。故启动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只能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或“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且该第三人必须是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而申请再审的主体是当事人,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2、两者审查的内容不同
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法院将围绕以下三点加以重点审查:
(一)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
(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
而法院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审查内容包括十三项之多,具体包括: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3、两者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
法院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处理有:
(一)请求成立且确认其民事权利的主张全部或部分成立的,改变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错误部分;
(二)请求成立,但确认其全部或部分民事权利的主张不成立,或者未提出确认其民事权利请求的,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错误部分;
(三)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4条和207条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法院裁定再审。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法院裁定驳回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原生效判决是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一审程序审理;原生效判决是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二审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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