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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听资料司法解释是什么?

沈展律师
沈展 律师

河南至展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案件, 行政纠纷, 公司事务,

(1)《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 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本篇文章目录一览:

视听资料的司法解释

(1)《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一十六条 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六十八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六十九条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2、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3、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4、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5、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第七十条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1、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

2、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

3、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4、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

视听资料与书证和物证的区别是什么?

1、视听资料与书证。

视听资料与书证既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点。相同之处在于它们都以一定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区别在于,首先,书证是以书面文字形式记载的思想或者行为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视听资料主要是以音响、图像、数据来反映案件的内容的。但是,并不能否认的是视听资料中也有以文字形式反映人的思想的内容,但绝不是单纯的用文字和符号证明案件事实的;其次,书证是以静态的方式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而视听资料则是可以动态的方式来证明案件事实,其具有生动逼真的特点,书证则无可比拟。

2、视听资料与物证。

物证是以外部特征证明案件事实,而视听资料是以资料中的内容发挥证明作用。虽然,都能够证明案件的真实,但作为独立的一种证据,两者又有着明显的区别。物证是以自己外部的形态、质量、规格、特征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视听资料也能反映物的外部形状、规格、质量、特征,但却是以科技手段为载体的再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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