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保全超标的物需要与当事人书面解除超过诉讼标的额部分的保全措施的,然后由法院作出裁定进行解除,我们国家法律当中所规定的财产保全,必须是和诉讼请求所涉及到的标的额度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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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保全超标的物怎么处理?
财产保全金额不能明显超出诉讼标的金额,否则,当事人可以书面要求解除超额部分保全措施,法院应该及时对超标的部分解除保全。
财产保全的被申请人在案件审理中提出法院超标的财产保全,书面要求解除超额部分保全措施的,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及时告知申请人,询问申请人的意见并记明笔录,不能未经询问迳行作出认定。
法院经审查认为确属超标的保全的,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及时对超标的部分财产裁定解除保全。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超标的保全了被申请人的财产:
(一)实际冻结被申请人的资金总额超过裁定保全金额的;
(二)被查封、扣押的可分割财物价值总额在扣除折旧以及将来可能发生的保管、拍卖等费用后余额明显超过裁定保全金额的。
法院应当将超标的保全的审查结果告知当事人,听取当事人意见,并记明笔录。
诉讼标的总额如何进行计算?
诉讼标的总额在进行确定的时候,应该是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和价款。诉讼标的是民事诉讼中予以审理和判断的的对象,简单来讲就是诉讼的对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
诉讼标的物是证券的,按照证券交易规则并根据当事人起诉之日前最后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当日的市场价或者其载明的金额计算诉讼标的金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
诉讼标的物是房屋、土地、林木、车辆、船舶、文物等特定物或者知识产权,起诉时价值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原告释明主张过高或者过低的诉讼风险,以原告主张的价值确定诉讼标的金额。
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诉讼标的额×2.5%-200元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诉讼标的额×2%+300元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诉讼标的额×1.5%+1300元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诉讼标的额×1%+3800元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诉讼标的额×0.9%+4800元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诉讼标的额×0.8%+6800元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诉讼标的额×0.7%+11800元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诉讼标的额×0.6%+21800元
10、超过2000万元:诉讼标的额×0.5%+41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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