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前一方全款买房,登记在个人名下,该房产属于其的个人财产,所以在离婚财产分割时,也按个人财产进行分割。2、婚前一方全款购买,登记在男女双方两个人的名下。虽然是一方个人购买财产,但是登记在两个人的名下,属于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在离婚时应该按照共有财产进行分割。等等。
关于婚前房产离婚后如何分割
1、婚前一方全款买房,登记在个人名下
这种情况,该房产属于其的个人财产,所以在离婚财产分割时,也按个人财产进行分割。
2、婚前一方全款购买,登记在男女双方两个人的名下
这种情况,虽然是一方个人购买财产,但是登记在两个人的名下,属于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在离婚时应该按照共有财产进行分割。
3、婚前一方全款购买,在结婚后添加了另一方的名字
这种情况,与情况二类似,都属于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所以在离婚时也是按照共有财产进行分割。
4、婚前男女双方共同全款购买,登记在双方名下
这种情况,属于二人共有房产,在离婚时按照共有财产进行分割。
5、婚前男女双方共同全款购买,登记在一方名下
这种情况,由于时二人共同出资,所以仍旧认定为共有财产,房产中没有另一方的名字,可以认定为一种隐性共有。
6、婚前一方贷款购买,婚后二人共同还款
这种情况,离婚时房产可以按照共有来分割,但是另一方的共有比例相对较少,法院一般会判决一方给付另一方偿还贷款以及房产增值的部分。
7、婚后买房,登记在一方个人名下
这种情况如果是用夫妻共有财产购买,房子应当按照共有财产分割。如果是一方个人财产购买,房子应该属于其个人财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婚姻家庭篇解释一》第三十一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什么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处理权。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
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6)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外的收益;
(7)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8)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未明确约定只归一方的。
婚姻无效的财产及抚养怎么处理
无效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具体来说,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双方当事人同居期间各自的收入,认定为个人财产。
双方各自继承和受赠的财产,按照个人财产对待。
无效婚姻被解除时,当事人一方个人的财产归个人所有。
2、同居期间当事人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照按份共有处理。
婚姻被确认为无效后,双方当事人都有权请求从共有财产中分割出属于自己的份额。
处理此类财产的时候要坚持保护无过错方的原则。
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这里所称的合法婚姻当事人即合法婚姻中的无过错方,在处理重婚财产时,不能处理属于合法婚姻中无过错方的财产。
然而在实践中,这些财产往往无法分清,处理时应本着保护无过错方的原则处理。
另外,有些重婚的一方当事人系受骗的,无过错,在宣布该重婚无效时,在财产上也应予以适当的保护。
3、对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债权按照按份共有处理,债务由双方协议偿还,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双方对债务互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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