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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的区别(单位犯罪应承担的刑事责任有哪些)

沈展律师
沈展 律师

河南至展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案件, 行政纠纷, 公司事务,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什么是单位犯罪,单位及其自然人刑事责任的承担。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什么是单位犯罪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是单位犯罪。

我国《刑法》有关单位犯罪及刑事责任的承担,主要有两条:

一是《刑法》第30条: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32条: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是指:

分则规定只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而不对单位判处罚金,即不处罚单位只处罚自然人,如刑法第161条规定的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和第396条规定的私分国有资产罪。

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的处罚实行的是以“双罚制”为主,“单罚制”为辅的处罚原则。

分公司是否可以构成单位犯罪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分公司作为总公司的分支机构,其隶属于总公司。

一般而言,分公司与子公司不同,它实际上相当于公司的代理人,因此,在分公司实施了犯罪行为时,如果能查明该犯罪行为是总公司决定、授意或批准的,便可认为是总公司自身的犯罪,这种情况下的分公司,当然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但这并不意味着,分公司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相反,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分公司完全有可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构成单位犯罪。

例如,在总公司已经采取了最为妥善的措施来防止分公司犯罪或者总公司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分公司以其独立的名义实施犯罪,这时,分公司无疑应当而且可以作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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