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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有因回避规定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有因回避规定是《刑事诉讼法》第28条,29条当中明确的规定了,有5种回避的情况。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8条、29条共规定了5种理由
1、本人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本人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5、本人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或者当事人委托的人的;
在我国刑事案件都要退侦吗
刑事案件不一定都要退侦。
只有符合法定条件的检察院会退回侦查,有以下问题的检察院都会退回侦查:
(1)犯罪嫌疑人身份状况不清楚,包括姓名、性别、国籍、出生年月日、职业和单位等;
(2)犯罪事实、情节不清楚;
(3)证据材料是没有随案移送,不移送的证据的清单、复制件、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是否随案移送;
(4)证据不够确实、充分;
(5)有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6)属于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7)采取的强制措施不适当;
(9)审查活动不合法;
(10)与犯罪有关的财产及其孳息没有扣押、冻结并妥善保管,以共核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0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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