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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存疑不起诉嫌疑人多久会放人
检察院存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如果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应该立即通知看守所释放当事人。
对在押的嫌疑人作存疑不起诉程序上,只能由检察机关处理结果。
存疑不起诉,又称证据不足的不起诉。
存疑不起诉是检察机关对于经过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的不起诉决定。
检察机关作出对存疑不起诉案件发现新证据后可提起公诉的规定,一方面突破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为该法并未规定存疑不起诉后发现新证据可以再行起诉;
另一方面,该规定对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极为不利。
这种不利表现为:
对于存疑不诉的被不起诉人,社会上对其会有“不清不白”的评价,罪与非罪悬而未决,社会各方面的排斥和冷遇时时可遇,日常活动很难开展。
同时,由于高检院对何时发现新证据可再行起诉未作限制性规定,对未发现新证据的人,其直到死还会有案件挂着。
因此,一些学者建议取消存疑不诉后再可起诉的规定。
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当事人称谓是什么
1、侦查阶段和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的称谓是“犯罪嫌疑人”,法院审理阶段的称谓是“被告人”,第二审诉讼中的称谓是“上诉人”或者“原审被告”,再审程序中的称谓是“申请人”。
2、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
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被立案侦查之后,自第一次接受讯问或者被采取拘传、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之日起,就可以委托辩护律师。
如果在侦查阶段没有委托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也可以随时委托辩护律师,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犯罪嫌疑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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