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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专有权和一般所有权的区别,业主的专有权和共有权

沈展律师
沈展 律师

河南至展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案件, 行政纠纷, 公司事务,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业主专有权共有权有哪些,业主的共有权是普遍意义上的共有权吗?的问题带来帮助。

本篇文章目录一览:

业主专有权共有权有哪些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这一规定,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共有部分的一般范围作了划分,业主共有范围分别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建筑物的基本构造部分;

(二)建筑物的共用部分及其附属物;

(三)建筑物所占有的地基的使用权;

(四)住宅小区的相关设施。

业主知情权纠纷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业主知情权纠纷是指业主请求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公开依法应当向业主公开的资料和情况而引发的纠纷。

业主作为建筑小区的共有权利人,对于涉及小区共有权利的有关情况和资料具有相应的知情权,这是实行小区自治的基本前提,也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应有的内容之一。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规定为属于业主共有,并由业主共同决定其使用,同时明确规定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公布。

这就明确赋予了业主对于维修资金有关情况的知情权。

这缘于实践中,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对于小区的正常维护的重要性,以及在管理及归属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比较突出。

实践中,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涉及业主共有的事项还是比较多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将这些事项定期向业主公开,业主也有权查询这些情况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了其他几种业主享有知情权的情形:

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

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

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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