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存在裁决事项不属于仲裁机构管辖范围内的情况;存在仲裁庭组成违反相关法律程序的情况;存在仲裁裁决适用的法律依据有错误的情况,经裁决合议庭同意仲裁裁决,不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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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合议庭的规定有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3条,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一般仲裁强制执行怎么执行?
法院强制执行的方式有:
1、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2、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3、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如房产、车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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