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决撤销的法律依据是《仲裁法》第五十八条,也就是当事人如果能够提出相关的证据,证明仲裁裁决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之下,他们是可以通过撤销仲裁裁决的方式来解决的。比如说没有仲裁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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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撤销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仲裁裁决撤销的法律依据是《仲裁法》第五十八条,《仲裁法》赋予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的司法监督权,允许人民法院在出现法定情形时撤销仲裁裁决。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一经作出即约束双方当事人,不得随意更改。为了保证仲裁机构裁决的正确性和合法性,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得错误的而又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决得到纠正。
但是,撤销仲裁裁决应当由当事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一般不主动行使司法监督权而撤销裁决(除非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我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1)没有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期限规定是什么?
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期限规定是: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应当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书面申请。仲裁机构的裁决、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行政机构的处罚决定书或处理决定书出现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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