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纠纷应由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解决,具体流程如下:
(1)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立案时应携带:仲裁申请2份、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相关证据复印件2份,用人单位工商登记信息2份。
(2)提交材料后,仲裁委员会应在5个工作日内立案,然后给予双方证明期和答辩期;然后开庭审理,然后对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不能由仲裁委员会下达裁决;劳动仲裁应当在60天内结案;劳动者可以向法院起诉裁决。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