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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出庭作证的合理费用谁出,证人出庭作证的路费误工费谁负担

沈展律师
沈展 律师

河南至展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案件, 行政纠纷, 公司事务,

证人出庭作证费用由败诉方负担,当然了,在此之前的话,首先是应当由提出证人的一方当事人首先对于属于相关的费用来进行预交,之后就是由该组方来进行承担,这属于一般的原则,具体的费用包括有必要的一些交通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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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出庭作证费用由谁负担?

证人出庭作证费用由败诉方负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当事人除向法院缴纳诉讼费外,还应当缴纳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在人民法院决定日期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误工补偿费。根据该规定证人出庭作证支出的合理费用应包括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误工补偿费。交通费、住宿费以实际支出的费用为准,但不宜过高。生活费用,应按照当地人均生活消费水平计算。误工补偿费,应按照证人的工资或参照同行业的标准计算,无业的可参照证人当地生活水平标准计算。

终本裁定书要送达被执行人吗?

法院裁定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需要将裁定结果送达到被执行人,送达后判决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且对该财产又无法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被执行人的资产范畴

被执行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和法人的资产(财产)形态不一,数量大小有差别,但大同小异。被执行人的资产(财产)包括:固定资产(动产、不动产);现金;股权投资(上市公司股票、权证);所购有价证券,包括金融债券、企业债券;预付款;债权;其它应收账款;无形资产,包括商标、专利、商誉,著作权,版权等。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执行管辖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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