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是指机关,企事业单位向人民法院依法起诉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而检察院对于民事审判活动具有法律监督职能,出现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可以代表国家进行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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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公益诉讼法条中公益诉讼的范围有什么?
何谓公益诉讼,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是否可以理解为:公益诉讼是指对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即集体或者个人的民事行政违法行为,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有权并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这里所说的"机关",未明确限定包括哪些机关,故那些把检察机关排除在外的观点是片面的、不客观的,且缺乏法律依据的。
我国《宪法》第13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负有法律监督统一正确实施的神圣职责,当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民事行政违法侵害后,能充分、有效地运用必要法律手段,代表国家提起或支持民事诉讼,忠实地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完全符合宪法精神和民事诉讼法的立法本意,并且未侵害任何人的合法权益,是无可厚非的!
当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政行为客观存在,甚至蚕食、鲸吞国有资产的案件时有发生。但是,由于现行法律规定不完善,相当部分的违法行为逍遥于法外,相当多得国有资产或土地流失案件由于无人主张权利或者主张不利,而得不到有效的司法保护,令人堪忧。
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全国检察机关在无法律明确规定支持、起诉公益诉讼的情况下,依据我国《宪法》和《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等相关法律的精神,大胆进行有益的探索和实践。一批公益诉讼案件得到部分法院的认可和公正判决,维护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法院的再审和申诉是一回事吗?
申诉与再审申请权,是由法律设定的当公民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济保护的权利手段,都属于诉权的范畴,因此,实务中常常被混用甚至混淆。
其实,申请再审和申诉不一样,申诉是一个**权利,属于广义的诉权,具有"六无限"的特点,即没有次数限制、没有级别限制、没有案件限制、没有申诉主体限制和没有针对机关的限制。也正因为申诉没有具体条件的限制,才导致当事人及其他人申诉非常困难。而申请再审作为一项诉讼性权利,则必须具备相应的法定条件。
1、申请再审的主体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再审申请的主体严格限制为原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除此之外的任何人都无权提起再审申请。
2、申请再审的对象是确有错误的生效判决与裁定,以及违反自愿原则或者内容违法的调解书。
而申诉则不受这一限制,申诉既可以针对未生效的法律文书,也可以针对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此外,申诉还可以针对一些违法行为等。
3、申请再审的期限是法律文书生效后的2年内,超过2年,则丧失了申请再审权。而申诉则没有时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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