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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之诉有哪些法律依据,执行异议之诉法律效果

沈展律师
沈展 律师

河南至展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案件, 行政纠纷, 公司事务,

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依法约不到执行,受到侵害时,可以选择诉讼的方式,排除法院强制执行的行为。执行异议之诉由三个方面组成,包括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申请人执行异议之诉以及执行分配方案予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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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之诉法律规定是什么?

执行异议之诉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案外第三人因法院不当的执行行为受到侵害时,依法提起诉讼以排除法院强制执行的方法。其提起的原因通常在于对执行标的存在权属等实体争议。执行异议之诉,是保障实体正当性的救济方法。

执行异议包括执行行为异议和执行标的异议。执行行为异议是在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时,要求法院变更或停止执行的行为,是对执行程序的不服,以撤销或更正执行行为为目的。执行标的异议则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被执行财产部分或全部主张权利,要求法院停止或变更执行的请求。而执行异议之诉是案外人提起执行标的异议,法院对该异议作出裁定后,案外第三人或当事人对该裁定不服且与原判决、裁定的实体内容无关的,在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的诉讼,是以案外人执行标的异议为前置程序的诉讼。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固有的必要共同诉讼的含义是什么?

固有必要共同诉讼定义为只有数人共同才承认他们主张的权利关系并接受判决的适格,即不能以个别地起诉或应诉来请求本案判决。虽然一方当事人为数人,但它们与对方当事人之间只有一个请求,只有数人共同才能行使处分有关权利和利益的请求。

我国的民事诉讼理论和立法中几乎不涉及固有必要共同诉讼的概念,借鉴我国台湾地区对固有必要共同诉讼的定义,可以将之定义为基于共同的诉讼标的,多个当事人必须一并进行诉讼,法院必须一同进行审判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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