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中对于财产保全的车辆如何处置没有具体的规定,但是在实践当中,一般对于诉前保全的车辆,都是由法院来进行暂时扣押的。如果被保全人不履行判决书的话,那么申请人就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保全的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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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财产保全的车辆如何处置
实践中,对于保全的车辆,一般是由人民法院扣押的。被保全人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书的,申请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保全的车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六条查封、扣押动产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控制该项财产。人民法院将查封、扣押的动产交付其他人控制的,应当在该动产上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足以公示查封、扣押的适当方式。
第二十七条 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已经被执行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八条保全裁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或者解除,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期限连续计算,执行法院无需重新制作裁定书,但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的除外。
级别管辖能对抗专属管辖吗
不能,级别管辖与专属管辖效力不存在哪个更高的问题,管辖权是对不同案件设立的,所以没有哪个管辖优于的说法。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辖,其它法院无权管辖,也不允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与其他法定管辖相比,专属管辖具有优先性、排他性与强制性。专属管辖是法院管辖独有的制度,仲裁没有专属管辖。
级别管辖是要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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