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送管辖裁定公告内容是不需要重新送的,一般移送管辖权之后就应该对该案件作出是否受理,这样才能保障到案件是否可以依法的处理,如果受移送的法院确定不属于自己本院管辖的,就需要向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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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管辖裁定公告内容需要重新送达吗?
移送管辖后不要重新公告送达,
移送管辖之后就应该对该案件作出是否受理,是否决定起诉的行为;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法院管辖的,应当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民事案件移送管辖可以异议吗?
民事诉讼对移送管辖有争议的,可以提出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的区别
1、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指定管辖的实质,是法律赋予上级人民法院在特殊情况下有权变更和确定案件管辖法院,以适应审判实践的需要,保证案件及时正确地裁判。
2、移送管辖,是指地方人民法院受理某一案件后,发现对该案无管辖权,为保证该案件的审理,依照法律相关规定,将该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送管辖的实质是对案件进行移送,而不是对案件管辖权进行移送。它是对管辖发生错误所采用的一种纠正措施。移送管辖通常发生在同级人民法院之间,但也不排除在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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