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关系是两种案件之外的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主要的方式,案件执行之后,如果案件之外的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通过提起再审还有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方式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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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关系是什么?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再审程序的启动是案外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两种主要方式。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案外人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保护的途径通常有两种:一是案外人作为第三人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二是案外人作为当事人申请启动再审程序。民事诉讼法规定:如果案外人由于不能归责于自身的事由未能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原生效法律文书侵犯其自身合法权益,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同时还规定:案外人可以提出对执行标的异议,法院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中止执行,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对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再审。
第三人民法院撤销异议之诉和再审有什么关联?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申请再审、执行异议之诉的关系。针对执行异议的裁定,案外人和当事人不服,可以申请再审或执行异议之诉。但这两者并不是自由选择关系,而是因为案外人的主张是否与原判决、裁定有关,如果认为原判决、裁定有错误,则是申请再审;如果与原判决、裁定无关,则是提出执行异议之诉。
既然执行异议之诉是针对案外人的主张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情形,那么它与第三人撤销之诉就更没有关系了,因为后者是针对案外人认为原裁决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情形。
1、先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可以提执行异议,但不能申请再审;
2、先提出执行异议的,不服异议裁定,只能申请再审,不能提第三人撤销之诉;
3、如果原判决未进入执行程序,则不能提执行异议和申请再审,只能提第三人撤销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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