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地产,以出资人子女名义登记的,可以视为只给子女一方的赠与,房地产应当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双方父母购买的房地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除双方另有约定外,房地产可以认定为双方按照父母的出资份额共有。
当父母实际出资时,其具体含义不明确的,从社会常识推定为赠与。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其与投资者形成借贷关系的,不能适用本条。当然,证据应当在当事人离婚诉讼前形成。
父母在离婚诉讼中作出的陈述或证明不是礼物的意思,不足以排除赠与的推定。实践中,对于夫妻婚后父母出资买房,产权证明以投资者子女名义登记的,从社会常识出发,可以认定为明确赠与子女一方,这部分投资应认定为个人所有。
可见,在审理婚姻案件的司法实践中,我国将父母在婚后子女买房时的出资视为普遍原则(无需特殊证据),认定贷款为例外(主张是贷款关系的一方证明的,证据的形成应在离婚诉讼前而不是离婚诉讼中)。例如,买房时,孩子为父母写的借据表明,出资额是借给孩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