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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适合行使撤销权的债权,债权人撤销权已经被撤销过

沈展律师
沈展 律师

河南至展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案件, 行政纠纷, 公司事务,

第三人撤销之诉债权人撤销权的提起是合理的。如果第三人撤销之诉提起的案由是债权人撤销权的,只要该当事人与案件有着直接的而利益关系,且满足提起诉讼的条件的就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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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销之诉债权人撤销权的提起是合理的吗?

第三人撤销之诉债权人撤销权的提起是合理的。一般来说,判决的既判力具有相对性,只约束当事人,但在特定情形下会突破相对性的限制,对第三人发生作用。这意味着一些不是案件当事人的第三人,在没有参与案件审判的情形下,也可能接受判决的约束力。这对案外第三人是很不公平的,必须为其提供救济措施。

第三人撤销之诉法院管辖怎么确定?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管辖法院是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九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自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自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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