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案件中,工伤认定程序和赔偿程序是独立的两个程序,彼此之间有紧密的联系,但又相互独立。在工伤认定程序中,由工伤认定机构对是否构成工伤作出认定,而赔偿程序中,则是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对工伤赔偿数额进行处理。
一、工伤赔偿案件是一裁终局吗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劳动者因工伤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负伤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工伤认定程序一般为一裁终局,即工伤认定机构的认定结果一般情况下不能再进行复议或申诉。
二、工伤赔偿数额不服一裁怎么办?
对于赔偿数额不服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裁决或者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对当事人双方都有约束力,一方当事人不服的,只能申请再审或申诉,而不是提起上诉。
三、工伤赔偿金发放后可以再申请吗?
原则上,工伤赔偿金发放后不可再申请。这是因为工伤赔偿金的数额是根据工伤认定结果和赔偿标准确定的,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工伤认定机构已经对工伤情况和赔偿数额进行了认定。如果发现新的证据证明工伤认定存在错误或者赔偿数额有误,可以申请重新认定或重新赔偿。
工伤赔偿案件中,工伤认定程序一般为一裁终局。对于不服赔偿数额的,可以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赔偿金发放后,原则上不能再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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