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分居两年后,法院应当判决离婚。
1、必须因感情不和而分居。
分居作为应准予离婚的法律情形,必须是夫妻感情问题、感情不和谐、感情破裂、相互厌恶引起的分居。
2、分居必须连续两年。(不能累计)
首先,从夫妻实际分居的第二天起,到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时间必须满两年。
其次,分居必须持续,分居时间必须连续计算。如果分居后同居,应从分居后的第二天重新计算。前后分居的时间不能累计计算。
3、夫妻分居的本质是不履行夫妻性生活的义务。
夫妻因感情不和而不和谐“分居”我们的理解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单独生活。有些夫妇由于家庭住房条件有限,不是感情不和,而是单独生活。然而,这种分离并不排除夫妻之间的性生活。他们可以用各种方法来满足夫妻之间的相互需求。因此,作为法定允许离婚夫妻分居的本质,夫妻因感情不和而不履行性生活义务,持续两年。
4、“夫妻分居两年”必须用证据证明。
比如连续两年以上单方面租房的租房证明,还有个人生活的日常证明、证人证言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