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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和物业矛盾的主要原因,业主与物业的纠纷最好解决途径

沈展律师
沈展 律师

河南至展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案件, 行政纠纷, 公司事务,

物业与业主之间在纠纷发生的时候,双方可以先行采取自选协商和解的方式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功或者不采取该方式进行调解,则需要寻求第三方的介入,使得第三方介入纠纷事件中进行调解,如果第三方的介入也无法将双方纠纷调解,则可以向法律寻求帮助,利用法律调解,可以当事人之间约定仲裁或着司法诉讼,利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利益,寻求相应的赔偿。

本篇文章目录一览:

物业与业主的纠纷调解的正确方法是什么?

(一)调解员首先安抚双方的情绪,仔细聆听双方的诉求,并让物业公司负责人就费用问题给予业主详细耐心的解答。这需要从法律层面进行分析,帮助双方以理性的态度解决矛盾。

(二)物业管理纠纷处理方式,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种:

1、当事人各方自选协商和解;

2、各方当事人请求第三人调解,请求政府主管部门行政调解;

3、当事人之间约定仲裁;

4、司法诉讼。

以上几种方式,当事人可以自己决定。其中自选协商和解是双方对话解决纠纷的方式,而后面三种则是借助第三方解决纠纷的方式。

物业纠纷司法解释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请求确认合同或者合同相关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物业服务企业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业务一并委托他人而签订的委托合同;

(二)物业服务合同中免除物业服务企业责任、加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责任、排除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主要权利的条款。

前款所称物业服务合同包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公开作出的服务承诺及制定的服务细则,应当认定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实施妨害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业主以违规收费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其已收取的违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六条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七条 业主与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条 业主大会按照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程序作出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后,业主委员会请求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委员会提出物业费主张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拖欠物业费的业主另行主张权利。

第九条 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已经预收,但尚未提供物业服务期间的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拖欠的物业费的,按照本解释第六条规定处理。

第十条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委员会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相关设施,以及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和由其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拒绝退出、移交,并以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为由,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的物业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一条 本解释涉及物业服务企业的规定,适用于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所称其他管理人。

第十二条因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业使用人实施违反物业服务合同,以及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的行为引起的物业服务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本解释关于业主的规定处理。

为了运算方便,我们可把日滞纳金化成月滞纳金,即千分之三乘 30 天得0.003×300.09。

由于会费是每月付的,这就是一个连续而且动态的算法,看似麻烦,其实是有规律的,在数学上这是典型的等差数列。等差数列的前 N 项和的公式是SnN(A1An)/2,这里的 Sn 是应付的滞纳金数,N 是欠费的月份数,A1是欠费的起始月份的滞纳金数,An是欠费的最后月份的滞纳金数,A10.09NF,An0.09F,这里的 F是应付费用,代入公式得SnN(0.09NF0.09F)/2,化简得出 Sn 0.045FN(N1)。实际情况滞纳天数可能超过足月,为使超过天数也计算进去,此公式可相应完善成为:Sn 0.045FN(N1)0.003F(N1)×T,T为足月后另外还超出的天数。

公式关键是 N 的选定,由于公式是由数列推导出来的,所以取 N 数必须要符合数列条件,即所取 N 娄必须是按足月来计算。举个例子,如一个住户管理费是 48元,欠费是 1998年 4 月开始,假设欠费住户的交纳期为 1999 年 1 月 19 日,则 N 应取 8,如取 9 就错了,因为 1998 年 12月的滞纳金还未满一个月。该户滞纳金计算方法( 0.0045×48×8 81)0.003×48(81)×19180.14 元。如果有人对 N的选定感到麻烦,也可把 N 选为欠费月数,则公式可改为:0.045FN(N-1)0.003FNT,对以上欠费户 N 选为9,应付滞纳金为:0.045×48×9(9-1)0.003×48×9×19180.14元。另外,如果欠费期间遇到管理费调整,那么可把调整管理费后的增加的部分用此公式计算出数字后再加上原计算出的数字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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