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庭审阶段,需要对非法取得的口供,非法扣押的证据予以排除,执行机构违反法律规定,在调查取证时使用非法手段,所获得的证据无效,需要认定为非法证据,在庭审时要予以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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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有什么?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通常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侦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使用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在刑事审判中被采纳的规则。非法证据排除的弊端有非法证据范围界定不明确、对于非法手段的界定不明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程序上不易操作。法律对于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中非法手段的界定是比较笼统的。关于非法言词证据的取得手段也就是“刑讯逼供”、“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法律并没有规定了统一的标准,这将会造成法院无法准确的认定被告人的供述是否属于非法证据。
排除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但是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以予以补正。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对非法取得的供述和非法搜查扣押取得的证据予以排除的统称,也就是说,司法机构不得采纳非法证据,将其作为定案的证据,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同一律师事务所既作代理人又作证人可以吗?
不可以,“证人优先”的原则,这原则包括二层含义:一是证人不能在同一案件中再担任其他诉讼职能和职责,即证人不能再担任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也不能再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因为不同身份的人在诉讼中承担不同的职能或职责,“一身二职”,极易导致所担负的职责冲突,从实践中看,如果既担任证人,又担任负责处理案件的司法人员,还可能形成“自追自证”的情形,由此有对案件的先入为主,往往容易产生对案情认识上的主观臆断,影响司法公正。该原则的另一层含义就是了解案情的人既然不能以几种身份参与诉讼,那么在诉讼角色的选择上,应只能以证人的身份参与诉讼,而不能再以其它身份参与诉讼。即只能担任证人,不能担任司法人员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这是由案件事实本身和证人的自身特点所决定的。
证人出庭作证是审查判断证人证言真伪的一种直接有效形式,哪一方对证人证言有异议,哪一方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均没有异议的,证人就没有必要出庭。
法官在法庭上处于中立的地位,不是也不应是证人出庭作证的提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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