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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中证人出庭作证的规定,民事诉讼中证人作证的法律法规

沈展律师
沈展 律师

河南至展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案件, 行政纠纷, 公司事务,

民事诉讼活动中对于证人作证的具体要求是,一般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作证的义务,除非不能正确的表达意思或者不能辨别是非,另外,在证人作证的过程中,单位的负责人应该支持证人作证,同时证人要如实陈述自己知道的案件事实,不能做虚假证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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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证人作证的要求有哪些?

1、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义务作证。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查明事实,需要依靠知道案件情况的证人,对于证人来说,出庭作证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因此,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应当配合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向法庭陈述自己耳闻目睹的事实或者间接了解的情况。但是,不是所有的人都能作为证人,精神病患者、年幼无知或者其他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2、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由于证人作证是法律规定的义务,所以,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在本单位人员作证时,应当给予支付并提供方便,以保证证人能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一般侵权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是怎样的?

侵权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案情介绍

骆某在某银行存款79万余元(凭密码取款)。2000年10月30日,周某从该账户中取款2次,合计9.5万元。之后,骆某又在该账户存、取款数次。周某取款时,在取款凭条的印鉴一栏中,同时签名为骆某、周某,并在凭条上注明了存折密码。骆某在一审庭审中,对于存折如何会在周某手中表示“不清楚”,并称曾多次向被告催讨,但被告拒不归还,要求被告返还9.5万元。被告辩称,当时是原告把存折和密码交给他,才从原告存折账户中取出9.5万元,且该款是原告用于偿付所欠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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