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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物业服务事项有哪些,民法典关于物业聘用

沈展律师
沈展 律师

河南至展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案件, 行政纠纷, 公司事务,

《民法典》中对物业服务人的相关规定是,物业服务人通常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应尽义务,比如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等,对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发现的违法行为,要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同时要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好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本篇文章目录一览:

民法典对新聘用物业服务人的规定是怎样的?

对新聘用物业服务人的规定是,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同时履行其他应尽义务。

《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二条【物业服务人的一般义务】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第九百四十三条【物业服务人信息公开义务】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物业服务人的一般义务指的是什么?

物业服务人的一般义务指的是:物业服务转委托产生的相关义务;保养维护义务;管理义务;定期报告义务;禁止以不合理方式催交物业费;通知义务;交接义务;继续管理义务等。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物业服务人公开作出的有利于业主的服务承诺,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

北京市物业费收费标准有哪些

京市物价局、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价(房)字(1997)第196号1997年6月25日颁布 各区县物价局、房地局,各物业管理公司: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6〕266号)和《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办法》,结合《北京市居住小区(普通)委托管理收费标准(试行)》(京价(房)字〔1996〕第157号)试行一年来的情况,现将《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印发,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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