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工伤赔偿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具体赔偿项目和标准如下:
一、医疗费用
(1) 工伤人员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经医疗机构确诊治疗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 包括治疗费、检查费、手术费、住院费、康复费等。
二、停工留薪期工资
(1) 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间,由用人单位按其原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2) 停工留薪期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至劳动能力恢复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24 个月。
三、伤残等级评定
(1) 工伤人员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伤残等级评定。
(2) 伤残等级分为 1-10 级,伤残等级越高,赔偿标准也越高。
四、劳动能力丧失程度
(1) 根据伤残等级,确定劳动能力丧失程度。
(2) 劳动能力丧失程度分为 1-10 级,劳动能力丧失程度越高,赔偿标准也越高。
五、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 劳动能力丧失程度达到 1-9 级的,一次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 计算标准为工伤保险平均工资 x 伤残等级 x 60 个月。
六、护理费
(1) 生活不能自理的 1-4 级伤残人员,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护理费。
(2) 护理费标准按本省规定执行。
七、辅助器具费用
(1) 安装假肢、矫形器等辅助器具所产生的合理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 费用标准按国家或省级规定执行。
八、工亡赔偿
(1) 工伤人员因工死亡的,赔偿标准较高。
(2) 包括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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