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私人企业破产时,工人工资的清偿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企业破产后,工人工资属于破产债权,优先清偿顺序如下:
一、法定优先权工资
(1)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且企业未破产重整期间的工资
(2)企业破产重整期间的工资
(3)破产清算期间的清算费用和管理费用
二、普通破产债权工资
(1)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未清偿的工资
(2)破产重整期间产生但未清偿的工资
(3)破产清算期间职工被解除劳动合同后应得的经济补偿
三、清偿程序
1. 企业破产后,首先由清算组负责破产财产的清算变现。
2. 清算所得的资金按照优先清偿顺序分配给债权人。
3. 如果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法定优先权工资,则由政府有关部门或者社会救助机构给予救助。
四、特别规定
(1)对破产企业原欠职工的工资,破产清偿后仍未清偿的,由地方政府予以妥善解决。
(2)破产企业破产前拖欠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应当在清算后的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用于偿还所拖欠的社会保险费。
五、注意事项
(1)工人工资清偿的时间以破产宣告之日为基准。
(2)破产企业职工被解除劳动合同后,应及时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失业救济金。
(3)职工享有追究破产企业经营者责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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