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物优先购买权期限是多久在法律中没有明确的规定,需要由双方来进行确定,只要是获得了优先的购买权,那么转让人就需要提前的通知共有者,并给足时间让购买者筹备相应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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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物优先购买权期限是多久?
优先购买权并没有明确的时间规定,但该权利有个明显的特征,就是在同等条件下才能享受,也就是说拥有优先购买权的人如果比其他人需要更多的时间才能购买,就不具备所谓的同等条件,也就不享受优先购买权。
《民法典》第三百零五条 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民法典》第三百零六条 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担保人追偿权诉讼时效是几年?
1、担保人追偿权诉讼时效是三年
《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2、担保人行使追偿权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民法典》
第七百条【保证人追偿权】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一般保证人放弃先诉抗辩权是否有追偿权?
依照我国《民法典》(2021.1.1生效)的规定,保证作为一种担保方式,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人先后享有两项重要权利:一是抗辩权,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保证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二是追偿权,指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在这两项权利的关系上,有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保证人在放弃抗辩权而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下,应否享有追偿权?《民法典》(2021.1.1生效)对此缺乏规定,学界观点也不统一,导致司法实践中常有意见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保证人在放弃抗辩权而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下,应当享有追偿权。
理由如下:
1、保证人的追偿权是独立于抗辩权之外的一项权利。《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三百九十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并未将追偿权的享有与抗辩权的行使相挂钩。保证人只要承担了保证责任,即应享有追偿权。若否定保证人在放弃抗辩权而承担保证责任情况下的追偿权,一则于法无据;二则会在很大程度上限制甚至剥夺保证人的追偿权,对其不公平。
2、保证人放弃抗辩权,乃是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与债务人无涉,司法者不应干预。
3、保证人的追偿权是一种代位求偿权。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取代债权人的地位而行使债权人的原债权,实质上是债权人债权的法定转移。
①无论保证人是行使还是放弃抗辩权,其承担保证责任后,均可代债权人之位行使原债权。换言之,即对债务人享有追偿权。
第二种意见认为,保证人在放弃抗辩权而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下,不应享有追偿权。
理由如下:
1、学界通常把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无过错(或称无过失)列为保证人追偿权的行使条件(或称成立要件)之一。
②保证人放弃抗辩权而径行承担保证责任,即属于有过错。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若有过错,则无追偿权。
2、保证人因放弃抗辩权而丧失追偿权,乃为自己的过错而负责,并无不公。
3、保证人放弃抗辩权后,若仍享有追偿权,则往往会损害债务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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