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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室盗窃没有盗窃到东西立案吗,入室盗窃但是没偷到东西能立案吗

沈展律师
沈展 律师

河南至展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案件, 行政纠纷, 公司事务,

入室盗窃没偷到东西立案也是可以的,主要入室盗窃不是属于数额犯,而且是属于行为犯,只要实施此行为就已经构成了刑事犯罪,一般是可以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这都是有法律规定的。

本篇文章目录一览:

入室盗窃没偷到东西立案可以吗?

入室盗窃者没有偷到任何财物的情况下也是可以立案的,因为入室盗窃不是数额犯,只要是入室盗窃的这种行为,不论数额大小均构成盗窃罪,家里面虽然没有掉任何东西,受害者都可以到公安机关报案的,并且公安机关对入室盗窃的这种行为,不能因为没有偷钱就不立案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轻伤和解不立案可以吗?

轻伤和解不立案不可以,因为这已经是属于公诉案件,所以是不能够通过私底下的方式来解决。

轻伤成立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地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中国刑法中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权利罪的一种。犯罪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故意伤害自己身体健康的,一般不构成犯罪。只是一般性的拳打、推拉撕扯,不会造成伤害结果的,则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伤害结果其表现可多种多样,有的是破坏了他人组织的完整性,如咬去鼻子、砍断手脚;有的是损害了他人器官的正常功能,如听觉、视觉、味觉丧失,精神失常等。

但就结果的严重程度而言,则有3种形态,即轻伤、重伤或死亡。如果没有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如没有达到伤害等级或虽达到等级却属轻微伤,则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因此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构成故意伤害罪。

根据《刑法》第234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农村土地流转纠纷的原因

农村土地流转中存在的纠纷。土地使用权流转的核心是三权分离、自主自愿、市场契约和政府监管,三权分离是土地流转制度核心中的核心。所谓三权分离是指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的相互独立。只有在严格保证土地所有权和承包权关系稳定的前提下,才能真正把土地资源转化为土地资本,促进土地要素的流动,从而取得土地经营的规模效应和集约效应。而衡量土地流转制度科学与否的标志是“三个有利于”,即是否有利于提高农村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加农民收入;是否有利于实现农户、政府和土地经营者的三赢。依法、自愿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坚持的原则,但在现实中,由于一些地方受利益驱使而使导致土地流转操作不规范,违背了土地流转应该遵循的原则,导致了纠纷的产生。

土地流转过程中农户与村委会间的纠纷。农户与村委会之间的纠纷在农村土地流转过程是最常见的,存在着三种主要类型:

因流转内容不合法引发的纠纷。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前提是不能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但是从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签订的实际来看,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变为建设用地的的情况不在少数。另外我国法律还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需经发包人同意。但有的村民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私自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他人,村委会不同意这样做并要求与之解除合同,由此引发了土地纠纷。

村委会随意调整土地产生的纠纷。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要着力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稳定。但是,在我国部分农村地区,村委会随意调整土地现象比较严重,这加剧了农户与村委会之间的矛盾。一些村干部为了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任务和保证村干部工资的及时兑现,在未经全体村民同意的情况下,就强行将村里的耕地转包给外乡的农民或者外地经商人经营,他们完全忽视了农民的利益,引起村民的极大不满,导致了纠纷的产生。

村委会对土地承包合同疏于管理引起的纠纷,主要表现为:一是村委会将属于本村的流动地对外发包给村集体以外的个人或组织,?当土地期限已经到了的时候,农民要求收回土地,但是村委会却找借口不予收回,实际就是村委会人与承包商私下对土地承包期限进行了更改;二是村里承包给本村村民的土地承包合同期限较长,随着村委会换届,新一届村委会班子以各种理由要求解除现有承包合同,重新发包,借口以前签订的合同存在着不同程度的法律问题;三是某些村委会将农民的土地流转给他人从事非农业后未恢复土地原状,农民要求恢复原状继续耕种土地或要求增加补偿费,由此引发的纠纷。

农地非农化过程中政府与农户间的纠纷。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可以以公共经济为目的征用农业用地,但并未对公共经济的内涵做出明确规定。加之国家征用土地带有很大的强制性,对农民的经济补偿又低,因此激起了农民的不满情绪,扩大了土地流转过程中政府与农户间的矛盾。而且,近几年由于《农村土地承包法》的颁布和国家土地政策的实行,土地不断增值,以前征用农民土地所给予的补偿费用与现今的土地价值相比明显偏低,农民要求增加土地补偿费,由此也导致在农民与政府间产生矛盾。

土地流转过程中农户与农户间的纠纷。除了农民与村委会、与政府之间产生纠纷以外,农户与农户之间也因土地流转产生纠纷。

因为土地流转形式不规范、违反土地流转合同而引起的纠纷。我国《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流转双方当事人应签订书面合同(代耕不超过1年的除外)。但是在实践中,大多数土地的流转都只是以口头协议的方式进行。土地生产经营效益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有的人受流转方因急于逐利短期内不见效益或对经营中出现的问题缺乏预见性,经营状况恶化后,不按照约定支付承包款,违反合同的规定而引起纠纷。

因土地增值而引发的纠纷。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农民种田的经济效益低,农业税费较重,加上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差,大量农村劳动力选择外出务工,农村普遍存在土地抛荒现象。部分地方村集体为了保证承包地负担的税费得到落实,在承包户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外出务工农户的抛荒的土地转包给他人耕种,并由转包人承担税费,但是没有对承包期限做出明确的具体的规定。近年来,随着中央一号文件、《农村土地承包法》等一系列关于农村土地政策的出台,对农村发展的高度重视,给予农业大力的财政支持与补贴,使得农业生产效益有了显著提高,这样外出务工农户纷纷返乡,要求退还耕地,而现在的承包户也因收益的提高不愿意退还,如此利益的争夺引发了两者间的矛盾。

土地流转中纠纷产生的原因:土地承包权不清。土地流转过程中农户间的纠纷可以归结为承包权不清引起的经济纠纷。随着国家对农业税的取缔,对农业补贴的实施以及农产品价格的回升,使农业收益有了显著提高,从而加大了农民外出务工的机会成本。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作为“理性经济人”的农户纷纷返乡务农。而返乡农户原有土地现在的经营者也因收益的增加而不愿放弃土地的经营权。由于对同一块土地的承包权不清,从而引发了农户间的纠纷。

农民缺乏维权意识和法律知识。我国《土地承包法》中规定了土地流转的程序,但在生活实践中,大多数农民不熟悉土地流转的方式、程序,大多采用口头协议形式,缺乏必要的书面形式,导致在实践中土地流转行为不够规范,得不到法律的维护。因此也就容易产生纠纷,而一旦发生纠纷,无书面凭证就难以了解双方当事人土地流转时的真实情况。在农民的利益受到损失时,由于农民法律意识的淡薄、对法律的不重视、感性化的思维方式从而使自己的利益无法受到法律的保护。

行政干预、权力滥用侵蚀农民利益。很多农村土地纠纷产生是因为村级组织和政府职能部门的权力滥用,损害农民利益。就村级组织而言,村干部在土地流转征地补偿等诸多环节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也有很大的权力,一旦权力运用不当或违规操作,就会引发纠纷。具体情况包括:

⑴违法收回农户承包地,如强行收回外出务工农民的承包地,违法收回落户小城镇农民的承包地;

⑵强迫土地承包方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如强制收回农民承包地搞土地流转,乡镇政府或村级组织出面租赁农户的承包地再进行转租或发包。

⑶违法发包农村土地,如没有经过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将预留机动地长期用于对外发包,侵吞土地发包收入等;

⑷侵占承包方的土地收益,如调整时随意提高承包费,截留扣缴承包方土地流转收益,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用等。这些现象难以让农民容忍,从而引发纠纷。

管理机制不健全。土地流转中,各乡镇、村等基层组织与农民接触最多,本该充分行使其管理职能,但就目前农村情况来看,村委会工作人员多是兼职,使得他们最土地流工作不够上心,没有工作的热情与责任感;而且一些村干部因自身素质学历的限制,也不具有现代管理意识,不能够及时了解最新的信息,导致这方面的管理措施不到位;另外就是村委会成员中的老干部的思想比较落后且过于固执,老是拿自己过去的经验进行相关工作的指导,这些指导实际上是不符合当前的土地流转规定的,缺乏科学性的;一些村委会干部在土地流转过程中,不能按照**议定原则,多以个人好恶、亲疏远近进行土地流转,引起农民的不满。到最后一些矛盾因村干部在位农民怕遭打击报复不敢揭露而未显现出来,而一旦村委会换届,深层次矛盾即显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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