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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个人承包无效诉讼请求,家庭承包户诉讼主体

沈展律师
沈展 律师

河南至展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案件, 行政纠纷, 公司事务,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受理与诉讼主体,家庭承包纠纷案件的处理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本篇文章目录一览:

受理与诉讼主体

第一条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承包合同纠纷;

(二)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

(三)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

(四)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五)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当事人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5条至第148条的规定处理。

当事人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书面通知仲裁机构。

但另一方当事人接受仲裁管辖后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并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三条承包合同纠纷,以发包方和承包方为当事人。

前款所称承包方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的农户,以及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四条农户成员为多人的,由其代表人进行诉讼。

农户代表人按照下列情形确定: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上记载的人;

(二)未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的,为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人;

(三)前两项规定的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进行诉讼的,为农户成员推选的人。

业主共有权个别业主可否起诉

不可以。

共有部分的权利属于全体业主,由全体业主共同管理、收益和决策,业主个人只享有参与分配收益的权利。

业主委员会或者经大多数业主授权可以提起诉讼。

业主个人未经大多数业主授权,就不是共有权利的直接权利人也不是经权利人授权的管理人,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原告利害关系直接性的要求。

业主的共有部分权利类似公司股权或者集体成员权,股东或者集体成员个人不满足法定条件都不能直接以自身名义向公司或者集体成员债务人直接提起诉讼。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律制度中的共有权的法律特征与一般共有权的法律特征相比有着以下显着的区别:

(1)从主体上看,共有所有权人的身份具有复合性,集专有权人、共有权人、管理团体成员的三种身份于一身。

而一般共有权人的身份则是单一的,只能作为共有权人。

(2)从客体上看,区分共有所有权人的客体范围较为广泛,不仅包括法定共用部分,而且也包括约定部分。

而一般共有权人的客体通常只限于一项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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