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阐述:
一、政策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由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工伤。用人单位不申报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认定。”
二、免除用人单位责任
取消公司盖章要求是为了免除用人单位可能存在的推诿责任。如果公司盖章不及时或拒绝盖章,将导致工伤职工无法及时申请赔偿,影响其合法权益。
三、保障职工权益
现行政策保障了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即使用人单位不配合,职工也能直接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工伤认定和赔偿。
四、方便高效
取消公司盖章简化了工伤赔偿流程,提高了申请效率。职工无需再受制于用人单位的配合,可以更快地获得赔偿。
五、法律约束
《工伤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对社保经办机构的职责进行了规定,要求其在接到职工或其近亲属的工伤认定申请后,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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