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时效期限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或者职业病,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确认之日起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超过时效,不再受理。
2、法定期限的起算时间
(1)事故发生之日:指工伤事故发生当天。
(2)被诊断、确认之日起:指被医疗机构诊断或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患有职业病的当天。
3、时效中断和中止
(1)时效中断:是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可归责于职工的原因,导致职工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此时时效中止,从中断原因消除之日起重新计算1年时效。
(2)时效中止:是指在法定期限内,因特殊情况,例如申请人处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状态、申请人被监禁或者非本意离开居住地等,导致无法正常行使权利,此时时效中止,从中止原因消失之日起重新计算1年时效。
4、逾期申请的后果
超过法定期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一般不再予以受理。这意味着职工将丧失获得工伤赔偿的权利。
5、例外情况
在特殊情况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不受时效限制:
(1)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可归责于职工的原因,导致时效中断或者中止的。
(2)事故发生时职工未满16周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