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因工伤取得的赔偿,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因工伤致残从实际开始工作的第二个月起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因工死亡职工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经济补偿金和交通费等非现金所得,均不属于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
一、工伤赔偿的法律性质
工伤赔偿是国家对因工负伤的职工给予的物质帮助,其目的是保证职工因工受伤后基本生活,补偿职工因工伤造成的经济损失,并非职工个人所得。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
"下列各项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残疾军人的伤残抚恤金、伤残补助金;
(二)因公致残人员的伤残抚恤金、伤残补助金、因公牺牲人员家属的抚恤金;
(三)劳动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职工的保险赔款;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免税人员的所得。"
根据上述规定,员工因工伤取得的赔偿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职工的保险赔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监管部门确认
国家税务总局曾多次发布公告明确,工伤赔偿不属于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例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工伤津贴和伤残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2012]39号)明确规定:"对已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职工,其取得的工伤津贴和伤残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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