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婚后,如果继父母与继子女建立了稳定的亲子关系,且抚养了子女满两年以上,继父母可以向法院申请收养关系,取得子女抚养权。
1、继父母收养子女的条件
(1)继父母与子女符合法定的收养关系条件;
(2)继父母与子女关系稳定,共同生活满两年以上;
(3)继父母与子女互有感情,愿意建立亲子关系;
(4)继父母有抚养子女的能力;
(5)继父母收养子女不违反子女利益。
2、继父母收养子女的程序
(1)继父母向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提出收养申请;
(2)民政部门进行初审,并出具同意收养意见;
(3)继父母向法院提出收养申请;
(4)法院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准予收养。
3、继子女对生父母的权利
继子女被继父母收养后,与生父母之间的亲子关系解除,但仍保留对生父母的以下权利:
(1)继承生父母遗产的权利;
(2)接受生父母抚养、教育以及其他监护的权利;
(3)探望生父母的权利。
4、收养关系的撤销
如果出现以下情形,收养关系可以撤销:
(1)当事人之间没有建立正常的亲子关系;
(2)继父母虐待、遗弃子女,或对子女严重不负责任;
(3)收养关系严重危害子女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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