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关于现役军人依法行使生育子女权利的规定》,军人要孩子抚养权,基本时限如下:
一、婚内生育孩子
(1) 因军人一方因执行任务受伤致残或死亡,导致夫妻婚姻关系解除或丧失生育能力;
(2) 因军人一方被宣告失踪或被俘虏,导致夫妻婚姻关系解除;
(3) 因军人一方患有严重疾病,导致夫妻婚姻关系解除;
二、婚外生育孩子
(1) 因军人一方与配偶以外的人员非婚生子女,双方对子女抚养权协议一致;
(2) 因军人一方与配偶以外的人员非婚生子女,双方对子女抚养权无法达成协议,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三、领养孩子
(1) 军人夫妇共同领养;
(2) 军人一方单独领养,需经其配偶同意。
特别注意
军人行使要孩子抚养权,需符合下列条件:
已经结婚;
具有抚养孩子的能力;
没有虐待、遗弃、暴力伤害孩子的行为。
温馨提示
军人在处理孩子抚养权问题时,应尽量通过协商解决,避免诉讼。如果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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