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工伤残废赔偿后,用人单位是不可以劝退职工的。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九级至十级伤残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安排其从事与其伤残程度和职业技能相适应的工作。职工不同意继续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患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由此可见,用人单位只有在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且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另行安排的工作时,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工伤致残并不属于上述情形,因此用人单位不能以工伤致残为由劝退职工。
相关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11]3号)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职工从事与伤残程度和职业技能相适应的工作,不得低于其受伤前原岗位工作报酬的百分之八十。如果职工对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不满意,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4号)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对不能胜任工作有异议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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