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抚养权的父母多久能见一次孩子,受到多重因素影响,不存在统一的规定。以下为您详细阐述:
法律规定
我国《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探望的时间、方式等具体事项,可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协议约定
离婚时,夫妻双方可通过协议约定探望权行使的具体内容,包括见面频率、地点、时长等。此类协议经公证后具有法律效力。
法院判决
若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则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以及双方的具体情况作出判决。法院判决具有强制执行力。
惯例习惯
各地有不同的惯例和习惯,可能影响探望权的行使频率。例如,有的地方习惯每月见面一次,而有的地方可能是一季度或半年见面一次。
具体因素
(1)子女年龄
年幼子女往往需要更多探望,而较大子女可自主选择是否会见。
(2)子女意愿
子女具有独立的意愿,法院在判决探望权时会考虑子女意见。
(3)双方关系
父母双方的关系紧张或有矛盾,可能会影响探望权的行使。
(4)距离和交通
如果双方距离较远,交通不便,可能会减少探望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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