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有权探望。探望权的行使方式、时间由双方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一、探望权行使的原则
探望权的行使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
(2)不影响未成年子女正常生活;
(3)不影响未成年子女受到教育;
(4)不损害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
二、探望方式
探望权的行使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1)定期探望:由双方当事人约定探望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不定时探望:由探望方提出申请,经受探望方同意后进行探望。
(3)电话、视频探望:在双方当事人无法直接探望的情况下,可以采取电话、视频等方式进行探望。
三、探望权的变更
在下列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探望权:
(1)子女的情况发生变化,不适合继续由原抚养方抚养的;
(2)抚养方虐待、遗弃、漠视、疏忽子女,或者有其他严重违法或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的;
(3)探望方行使探望权的方式不当,对子女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的。
人民法院在变更探望权时,应当综合考虑子女的意愿、双方的经济能力、生活环境等因素,做出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的裁决。
四、探望权的强制执行
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探望权,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在查明情况后,可以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以保障当事人的探望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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