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或服务类企业,也具备法人资格,能够单独的承担责任,物业公司的法人要按照规定履行物业管理合同,对小区的公共设施进行维护修缮,保护小区的安全,提供日常生活必须的便民服务,接受业主委员会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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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人不具备法人资格吗?
并不是,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物业法人是指依法注册设立的物业公司根据公司章程规定,从事物业管理活动,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物业管理公司法人职责:全面履行物业管理合同,对房产消费者委托管理的房屋、设施及其公共部位进行维护、修缮,承担居住小区及小区内物业的保安、防火、绿化绿扩、清扫保洁以及房产消费者日常生活必需的便民服务,接受物业管理委员会和居民的监督。
民法典中的物业服务人是指哪些人?
《民法典》中的物业服务人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民法典》
第九百三十七条【物业服务合同定义】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
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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